精细化工研究开发中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主题教育简报
第11期
2019年11月15日
学习《贵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2019年11月15日,薛老师带领精化中心全体学生在后一楼会议室学习《贵州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
薛老师说到,作为一名学生,特别是刚进校的2019级新生,要对我们学习的相关纪律和规定有一定的了解;所有同学需做到严于律己,遵守纪律。
相关同学选取了与我们息息相关的内容与大家分享。
第九条 受到处分的,在处分期限内附加给予下列限制:
(一)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或荣誉称号的,停发未颁发的奖学金、取消未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参与传销或者变相传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组织、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组织学生参加务工、或者发布虚假就业或兼职信息,造成被组织者利益损害、或借此获取非法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必须遵守教学管理规定,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不能按时参加的,须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按旷课处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研究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到下列情况的,给予相应处分:
1.累计3天以上、不满1周的,给予警告处分;
2.累计1周以上、不满2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累计2周以上、不满3周的,给予记过处分;
4.累计3周以上、不满4周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累计4周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者未请假擅自离校、离岗连续两周的,劝其退学或者予以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的,分别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记过以下处分:
(二)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4.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牟取利益的;
5.窃取试卷、偷改分数、考试再次作弊的;
6.其他严重作弊或者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四)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之一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考试有违纪行为当场未查获,事后被举报,经查证属实,且证据充分的,按上述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2.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
3.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
4.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5.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一)学校要求集中住宿的学生未经批准夜不归宿或是在校外租房居住,经告诫不改的;
(二)将宿舍床位出租或转让,经告诫不改的;
(三)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告诫不改的;
(四)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者在异性学生宿舍内留宿的;
(五)在宿舍区违章接拉电线、使用大功率或发热元件外露电器,经告诫不改的;
(六)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在宿舍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七)在宿舍区从事营利性活动,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秩序,经告诫不改的。
最后,薛老师说“每一个条例对应的情况清晰明了”,希望我们在坐的各位应该不会有人想去感受的,我们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遵守相关规章制度,脚踏实地做科研,成为自己的骄傲,学校的骄傲以及国家的骄傲。
贵州大学精细化工研究开发中心党总支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