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重点实验室是我国组织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学家、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稳定支持不足成为制约全国重点实验室发展的瓶颈问题。国家设立全国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加大稳定支持力度,有利于营造宽容失败、摒弃浮躁、潜心研究的科研环境,是全国重点实验室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标志着全国重点实验室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必将对我国科技事业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根据科技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文件精神(国科发基[2008]80号),特制订本办法。
经费支出范围
1、开放运行经费
包括:实验室日常运行费、开放课题费。
开放课题的资助参照实验室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2、基本科研业务费
包括:固定研究人员基本业务费、成果后补助、青年人才基金、引进人才基金。
3、科研仪器设备费
课题组提出购置计划,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和资助形式
固定研究人员基本业务费
资助对象:
经考核合格的研究人员
符合进室条件的新教师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资助标准:按照所在依托单位的标准进行;
资助形式:资助到个人。
出国连续时间超过6个月者,年资助额度减半;超过1年者,自出国当年起暂停资助(引进的高层次、非全日制人才除外)。
4、成果后补助
资助对象:符合实验室奖励办法规定的成果;
资助标准:根据当年所获成果奖励总金额按一定比例划拔,比例尺度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资助形式:以课题组为单位资助。
5、青年人才基金
资助对象:35岁以下、考核未达标人员或尚未达到进室条件且在实验室研究团队工作的新教师,如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可在当年申请此项资助;
资助标准:按照所在依托单位的标准进行,每人限资助1次;
资助形式:资助到个人。
引进人才基金
资助对象:国内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资助标准:按学校聘任的岗位分级;
资助形式:资助到个人。
为加强我室同国际上的联系,更好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使我室的研究水平和学术水平跻身国际前沿,高效利用国家基金委下达我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根据农业部和国家基金委国际合作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专项经费只资助本室的固定人员(包括科研人员、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和在职博士生,要求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中青年科研骨干优先考虑。
2.专项经费原则上以资助合作研究(包括出国合作研究及邀请国外科学家来室合作研究)为主。
3.专项经费只资助国际旅费,其他费用由邀请方承担。
4.合作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三个月。
5.专项经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本室的审批制度执行,申请者先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合作研究协议书,由实验室主任工作会议审议批准。
6.专项经费由实验室统一掌握使用,审批时注意相对平衡。
7.凡得到专项经费资助的人员,出国合作研究期间必须遵守我国有关外事制度,按期回实验室。
8.每个得到资助的人员,回室后必须递交合作研究的工作报告,并在半月内向实验室全体人员汇报在国外的研究工作。
根据教育部教技[1999]5号、150号和153号文件精神。为了管理和使用好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促进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的学科发展,提高实验室的整体开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水平。特制订访问学者基金管理与使用的实施办法。
1.按照访问学者基金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挪作它用的原则,访问学者基金统一归口于实验室帐户管理。
2.基金仅限于该访问学者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期间所需的试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国内考察费、参加学术会议的差旅费、学术资料费、生活补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3.根据上述第2条精神,结合访问学者所在依托单位和所在地区的生活标准确定。上述费用由课题组直接支付,其余费用按文件精神执行。
4.根据上述第2条和第3条精神,实验室提取3%的相关费用用于访问学者所需的公共开支,其余经费按6:4两次下拨到访问学者所依托的课题组。第一批经费,待访问学者到实验室后立即下拨60%;第二批经费,待访问学者按计划完成自己的课题研究,写出详实的研究报告上交实验室,实验室学委会审查合格后下拨40%。
5.访问学者所依托课题组必须加强对基金和访问学者的课题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使用效益,访问学者本人必须亲自完成其研究课题,除不可预测的情况外,其他人不得顶替。凡基金使用不当和管理不善的课题组,实验室将收回下拨基金,并取消该课题组访问学者基金申请资格。
6.在本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各项书面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和研究报告的第一完成单位为相应的重点实验室,并注明“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基金资助”(以英文发表的书面研究成果注明“Supported by Visiting Scholar Foundation of National Key Laboratory of Green Pesticide”),其抽印本报实验室集中后送基金办公室备案。违反上述规定的访问学者属侵权行为。
7.在本基金资助期限内完成的研究成果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奖。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