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室全体教职工和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贵州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本办法适用于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和科研等相关活动。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常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中所列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物品。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实验室、分实验室两级管理体制。在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实验室安全小组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实验测试中心负责教学科研用危险化学品采购供应管理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要通过正常渠道,向正规合法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购买。剧毒物品、有毒气体的购买,使用人必须填报申购单,提交申请报告,导师签字,经院系负责人审核同意,履行完申购手续后,由实验测试中心向实验室申请购买。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剧毒化学品
(1)剧毒化学品的领用必须由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一式三份),导师签字后交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备案。
(2)实验室实验用剧毒化学品,必须详细写明其用途和最低用量。
(3)必须由实验室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持实验室安全负责人批准签名的领用报告到专用试剂仓库领取,并妥善保管,严防发生意外事故。
(4)实验结束后,应将剩余化学试剂由领用人和专管员两人共同送到专用试剂仓库,登记代存,以备再用。再用时,领取手续同第二条。送存时应保持标签完好,粘贴牢固。
(5)使用剧毒化学试剂必须遵照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实验过程中的残渣,废液不得随便倾倒、排放,必须确保人身安全,防止环境污染。
(6)剧毒化学试剂的领用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帐册”的管理措施。
(7)准确记录实验用剧毒化学试剂的用量,明确原库存量、领用量、新库存量和放置位置。
2、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1)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严格执行“双人验收,双人双锁,双人帐册”的管理措施。
(2)根据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规定,领用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由相关老师亲自领取,保证领取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仅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需要,有专人负责保管,确保不从事非法活动和不会从本实验室流入非法渠道,对社会造成危害,其所有相关责任由领取老师负责。
(3)没有使用完的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交由专管员放入专管化学品储藏柜中上锁储藏。
3、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1)搬运气体钢瓶时必须轻放,气体钢瓶必须时刻牢固固定,防止撞击造成气体泄露事故。
(2)严禁气体钢瓶放置在烈日或高温下,不得沾污油脂,以免发生爆炸。
(3)严禁氢、氧等能触发化学反应的的气体放在一起使用。
(4)不可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使用时与明火的距离不得小于10m。
(5)气体钢瓶使用须安装专用减压器。不得私自拆装钢瓶阀门,发生故障,及时报有关部门检修。
(6)气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
第六条 废物处理应遵循下列规定:
1、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和排放危险化学品废物。
2、废弃试剂空瓶由实验室接收,集中后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3、各实验室负责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存放于无渗漏的容器内并贴上标签,再委托废物仓库保管和处理(放射性物品、爆炸物除外),定点存放,由专人妥善保管,集中后交由实验室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第七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实验室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有关要求,严禁个人擅自购买或携带剧毒化学品离开使用场所或存放地点。
第三条 剧毒化学品(目录详见《剧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的管理责任人为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团队负责人、指导老师。剧毒化学品的申购、出库必须经过学院严格的审批手续。购买凭证和批件应妥善保存,不得涂改或销毁。
第四条 剧毒化学品应配备专用储存装置存放,在库的剧毒化学品必须保证账、物相符(包括品种、规格、数量、领用人、领用时间)。
第五条 剧毒化学品库的管理责任人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并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
第三章 剧毒化学品的购买管理
第六条 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需经实验室审批、备案。剧毒化学品必须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采购,严格控制品种和用量,严禁计划外超量储备。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收、调拨剧毒化学品。因科研协作确需调拨剧毒化学品的,须由申请方和调拨方分别出具书面请示报告,经学院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调拨。
第八条 申请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填写《剧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细填写使用用途,使用责任人签字确认,实验室管理人和实验室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并加盖院级公章。剧毒化学品的领取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双人”制度,并建立入库剧毒化学品的档案。
第四章 剧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剧毒化学品领用人必须是实验室指导老师、团队负责人、课题组主要负责人,领用人必须全程负责监管实验的全过程,包括领用、使用、实验记录,及实验结束后对剩余剧毒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等。
领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领用剂量严格控制为当天一次性实验所需剂量;领用时间应确定在该实验一切相关步骤准备就绪之后,即剧毒化学品一旦进入实验室,能够马上进入实验流程,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确需稍事存放的,必须标注醒目名称后,放置在专用存放柜中。严格执行“双人、双锁”保管制度,且当天必须使用,剩余部分由领用人退回剧毒化学品专用储存装置存放,严禁私自储存或转借。
第十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有实验记录,并在实验室备案。实验记录包括实验日期、实验名称或目的、剧毒化学品名称、领取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实际消耗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剩余剧毒化学品的数量及去处流向、剧毒化学品实验反应流程,废渣、废液及包装容器的去处流向,领用人、操作人(双人)签字等内容。
第十一条 如发现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使用人应立即报告课题组负责人以及实验室相关领导。
第十二条 使用人不得私自处理剧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实验室将定期收集化学品废弃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未经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进、使用、转让、销售、贮存、运输剧毒化学品。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交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和学校相关部门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详见《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及《2017年新增易制毒化学品清单》。
第二条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原则上禁止在实验室内使用和储存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特殊科研需用,需严格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在购买、使用、储存、运输和销毁其他化学类物品时,可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责任如下:
1、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一责任人为实验室常务副主任,第二责任人为实验室分管安全工作的副主任,第三责任人为实验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人员。各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及易制毒化学药品进行分级管理。
2、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开展实验教学和课程的,实验指导教师为使用安全直接责任人,应结合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本项目实验室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
3、科研团队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科研活动的,团队负责人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4、硕士、博士生的科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导师为安全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购买管理
第五条 申请购买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老师,应填写《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申请表》,详细填写使用用途,使用责任人签字确认,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易制毒药品管理员和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相关负责人逐级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办理报批手续后方可购买。
第六条 确因科研需要,必须在实验室内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责任人应提交国家认可的从业人员上岗资格证、必须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科研情况报告、使用储存设施和地点的安保措施说明、相关管理制度、责任书和应急预案等材料报实验室审批,再由上级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同意后,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的,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购买手续。
第七条 实验室统一购买申报的易制毒药品后,移交给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测试中心管理,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测试中心由易制毒药品管理员统一入库、存放。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八条 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的老师,由实验指导老师到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测试中心进行登记领取;科研团队进行实验的,由团队负责人指定两名团队成员专人领取;研究生进行科研实验,由指导老师指定两名研究生实行专人领取。
第九条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库房和各科研团队药品柜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必需配备专用储存装置,严格执行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和双把锁的管理制度。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时,要做好实验标示、实验记录和药品使用记录,形成实验档案资料。其中使用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的,须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未使用完毕的易制毒化学品若短时间内不再使用,需交回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测试中心统一管理。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实验记录和使用台帐应保留5年备查,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台帐应保留2年备查。
第十一条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测试中心每月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储存装置进行自查并做好相应记录。自查中发现储存装置存在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使用人应确保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场所和储存场所的安保措施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并在适当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如发现易制毒化学品有丢失或被盗等事故,使用责任人或使用人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主管领导,由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及时做出处理并负责通知学校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使用人不得私自处理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严格按照实验室规定,由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验测试中心定期统一收集易制毒化学品废弃物进行销毁。
第十五条 禁止非法制造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禁止非法传授或变相传授剧毒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制造方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未经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相关部门审批,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购买、使用、转让、销售、运输、储存和处置易制毒化学品。违者将依照实验室有关文件,追究责任实验室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易制毒化学品帐物不符的,责令停止实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和使用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六条 发生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事故,有关部门或人员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将依据有关文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做出相应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严重的,将交由上级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一条 化学药品必须根据化学性质分类存放,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品不得混放。
第二条 存放药品要专人管理、领用,存放要建帐,所有药品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对字迹不清的标签要及时更换,对过期失效和没有标签的药品不准使用,并要进行妥善处理。
第三条 实验室中摆放的药品如长期不用,应放到药品储藏室,统一管理。
第四条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单独存放,指定实验室双人专项管理,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做到“四无一保”。
第五条 要经常检查危险物品,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自爆事故。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变质料、废渣及废水等应予妥善处理。
第六条 危险物品的采购和提运按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使用人员在使用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储存的易燃易爆物品应避光、防火和防电等,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合理的储存量,不许过量且包装容器应密封性好。
第九条 遇水能分解或燃烧、爆炸的药品,钾、钠、三氯化磷、五氯化磷、发烟硫酸、硫磺等不准与水接触,不准放置于潮湿的地方储存。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保证实验人员的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化学试剂指除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化学试剂。
第二章 化学试剂的申购
第三条 为了避免化学试剂的重复申请采购和积压,申购前化学试剂保管员应先检查是否有存余,若实验人员发现试剂不足时,也应及时反馈。
第四条 化学试剂保管员应按照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规定申购,实验测试中心填写申请报告后,分管安全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按照实验室的相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五条 化学试剂保管员按规定完成交接手续后,应及时入库。
第三章 化学试剂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 化学试剂保管员对实验室化学试剂要做到安全、合理的保管,具体要求如下:
1、化学试剂应指定专人接收、登记、入库和保管,及时掌握化学试剂的消耗情况和库存数量,不得随便外借(给)化学试剂,特殊情况需借(给)化学试剂时,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2、化学试剂须严格按其性质(如挥发性、腐蚀性、强氧化性、强还原性)和贮存要求分类存放,不得随意放置。化学性质会反应化学试剂应隔离存放。
3、化学试剂的保存温度分为室温、冷藏(4℃),冷冻(-20℃)和极低温度等,应根据化学试剂的物理化学特性和瓶签要求分别保存于不同温度条件下。
4、需要避光保存的化学试剂及其配置的溶液,均应按要求用棕色容器保存,或用深色纸包裹。
5、受光照易变质、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试剂应存放在阴凉通风处,易燃、易爆物应远离火源。
6、易挥发试剂应存放在有通风设备的房间内。
7、须加强对试剂库房火源的管理,不得使用火源。
第四章 化学试剂的领用
第七条 科研使用试剂由教师自行采购。
第八条 科研团队使用化学试剂时,每个团队需要指明一个试剂保管员,化学试剂应保存于试剂柜中上锁,化学试剂使用需要登记后领用,剩余试剂需归还。科研团队负责人或实验室责任人是化学试剂安全使用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