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结合实验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相应实验室的年度考评指标,作为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奖、晋职晋级和岗位评聘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条 实验室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管副主任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实验室设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领导及有关专业技术领域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 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完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与安全教育;指导、督查、协调各实验室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实验室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上级部门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建立和完善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组织、督促相关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
第九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所涉及的实验室和自身安全均负有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实验室准入制度
1、严格实施实验室准入制度。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的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2、加强实验室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有针对性的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开展各项预案演练和急救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一条 安全审核
实验室对安全风险较高的实验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严格审核和监管,确保其实验室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特殊资质等条件,否则不得开展相关实验。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科研和生产场所各个环节(包括申购、领用、存贮、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特别要加强剧毒品、易制毒品、易燃易爆和易制爆品的管理。
第十三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病原微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实验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规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废弃物主要涉及各类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固体废弃物)等,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加强管理。对有毒害的危险废弃物要按照“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转移处置”的工作原则,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将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公司对其进行处置,严禁将实验危险废弃物违规倒入下水道或普通垃圾桶。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水电安全管理
1、应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不得擅自改装、拆修电气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2、化学类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实验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由所在实验室审核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实验室应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饮食。
第十九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参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
1、各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坚持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及时发现、排除安全隐患。
2、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安全隐患整改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对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由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整改的实验室,由实验室会同相关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封门,待整改验收合格以后方可重新启用。
各实验室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对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各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重大险情应立即报警。事故所在实验室应作出书面报告,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实验室和个人,上级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特种设备的规范管理,提高师生员工安全防范意识,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条例,结合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在实验室使用,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国家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实验室对本实验室内的特种设备负安全管理责任。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管理;办理使用登记和变更手续,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开展定期检验和安全检查工作,并做好隐患治理。
第四条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填写使用、运行等记录;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记录;在操作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和有关领导报告。
第五条 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相关的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 各实验室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以下简称出厂技术文件)。
第八条 特种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由制造该设备的厂家负责,使用实验室不得自行安装使用。
特种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安装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实验室在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使用登记证,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显著位置。
凡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特种设备,不得擅自使用。
第九条 使用实验室应及时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出厂技术文件;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定期检验报告书、自行检查记录、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等;
3、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5、安装、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6、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紧急情况救援预案;
7、管理和操作人员情况。
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由使用实验室负责保管,使用登记证复印件交实验室备案。
第十条 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实验室应当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检验要求并接受检验,经检验合格才能继续使用,定期检验标志应置于该特种设备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的改造和维修应委托原制造单位负责,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选择其它具有资质的单位。按规定需要变更登记的,应当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各实验室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定期自行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对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也应当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出现故障或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全面检查,消除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年限到期或检验判废,以及其它原因无法再正常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按实验室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申请获批后,使用实验室应及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在用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实验室要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处理结果、经验教训等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安全事故者,将依据实验室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及实验室相关规定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具体由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为防止环境污染,保障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气、废液、废渣,必须按照规定排放和处理。各实验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类实验室的特点,制定相应的“三废”处理实施细则,报实验室安全环保小组备案并监督执行。
第一条 废气的处理
产生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对有毒气体进行处理,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才能排放。
第二条 废液的处理
1、各实验室应配备储存废渣、废液的容器,实验所产生的对环境有污染的废渣和废液应分类倒入指定容器储存。
2、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使PH 达到在6~9 之间后排放。
3、有机物废液,集中后进行回收、转化、燃烧等处理。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试剂进行实验。
第三条 废料的处理
1、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2、不溶于水的废弃化学药品禁止丢进下水管道中,必须集中到焚化炉焚烧或用化学方法处理成无害物。
3、碎玻璃和其他有棱角的锐利废料,不能丢进废纸篓内,要收集于特殊废品箱内处理。
4、实验动物尸体必须集中焚烧后,深埋处理。
第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具体由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财产和自身的安全,切实作好防火、防水、防盗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章,结合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实际情况,制订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分工负责安全的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副主任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各研究室及全体教职员工应积极配合。
第三条 安全员具体实施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日常安全工作,内容包括:负责安全监督、安全教育以及各种防火防盗安全措施的完善。
第四条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验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实验的安全,任何实验都要有安全防护措施,重大设备要有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前要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运行中的仪器设备现场不能无人监守,实验完毕离开实验室之前要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水源和火源,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及有毒害的物品必须由安全员统一保管,存放在安全之处。
第七条 注意人身及设备的安全,做实验时要有安全措施,严禁带电作业。
第八条 实验室内禁止使用明火,确实需要使用明火时需向安全员通报并得到许可,采取防火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如遇火警,除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组织灭火外,应马上报警(火警电话为外线119),同时向安全部门报告。
第十条 使用转动机械,不得带手套作业。
第十一条 安装电器设备或临时动力电源,必须事先经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主任同意,电器设备安装完毕第一次启动之前,必须经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检查合格后才能接通电源。
第十二条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全体人员不得将各房间钥匙转借他人或复制。
第十三条 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现有实验台架、房屋原则上按试验室实行三防,并由试验室落实一位责任人,报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十四条 教学试验和科研试验中应注意用电、用火、用气、用油及用水的安全。试验结束后,应及时熄灭火种,切断电源、水源,关好门窗。
第十五条 实验室均需布置消防器材,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消防器材使之处于正常状态以应急用。
第十六条 责任人发现存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隐患。
第十七条 本科生进实验室前,由实验室主任或各实验室负责人、各研究室负责人对其进行安全教育,硕士生、博士生做论文实验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由各指导教师负责。
第十八条 各研究室请用临时工,必须征得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同意备案,各研究室负责其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十九条 进入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搭建试验台或实验室改造的施工队,必须与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签定安全责任书,并接受重点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具体由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实验室火灾应急处理预案
第一条 发现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第二条 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出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第三条 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出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带来次生灾难发生。
第四条 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包括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的固体可燃材料的火灾,可采用水冷却法,但对珍贵图书、档案、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应使用干粉灭火剂灭火。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水。
第五条 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第六条 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第二章 实验室爆炸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 实验室爆炸发生时,实验室负责人或安全员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需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第八条 所有人员应听从临时召集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第九条 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中毒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条 首先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
实验中若感觉咽喉灼痛、嘴唇脱色或发绀,胃部痉挛或恶心呕吐等症状时,则可能是中毒所致。视中毒原因施以下述急救后,立即送医院治疗,不得延误。
第十一条 误服毒物中毒者,须立即引吐、洗胃及导泻,患者清醒而又合作,宜饮大量清水引吐,亦可用药物引吐。对引吐效果不好或昏迷者,应立即送医院用胃管洗胃。孕妇应慎用催吐救援。
第十二条 重金属盐中毒者,喝一杯含有几克MgSO4的水溶液,立即就医。不要服催吐药,以免引起危险或使病情复杂化。砷和汞化物中毒者,必须紧急就医。
第十三条 吸入刺激性气体中毒者,应立即将患者转移离开中毒现场,给予2%~5%碳酸氢钠溶液雾化吸入、吸氧。气管痉挛者应酌情给解痉挛药物雾化吸入。应急人员一般应配置过滤式防毒面罩、防毒服装、防毒手套、防毒靴等。
第四章 实验室触电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四条 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保护伤员生命。
第十五条 触电急救,首先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越快越好,触电者未脱离电源前,救护人员不准用手直接触及伤员。使伤者脱离电源方法:⑴切断电源开关;⑵若电源开关较远,可用干燥的木橇,竹竿等挑开触电者身上的电线或带电设备;⑶可用几层干燥的衣服将手包住,或者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拉触电者的衣服,使其脱离电源。
第十六条 触电者脱离电源后,应视其神志是否清醒,神志清醒者,应使其就地躺平,严密观察,暂时不要站立或走动;如神志不清,应就地仰面躺平,且确保气道通畅,并于5秒时间间隔呼叫伤员或轻拍其肩膀,以判定伤员是否意识丧失。禁止摇动伤员头部呼叫伤员。
第十七条 抢救的伤员应立即就地坚持用人工肺复苏法正确抢救,并设法联系校医务室接替救治。
第五章 实验室化学灼伤应急处理预案
第十八条 强酸、强碱及其它一些化学物质,具有强烈的刺激性和腐蚀作用,发生这些化学灼伤时,应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分别用低浓度的(2%~5%)弱碱(强酸引起的)、弱酸(强碱引起的)进行中和。处理后,再依据情况而定,作下一步处理。
第十九条 溅入眼内时,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每一实验室楼层内备有专用洗眼水龙头。冲洗时,眼睛置于水龙头上方,水向上冲洗眼睛冲洗,时间应不少于15分钟,切不可因疼痛而紧闭眼睛。处理后,再送眼科医院治疗。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杜绝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保证实验室教学与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确保国家财产和师生安全不受损害,结合绿色农药全国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值班值日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人员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充分认识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自觉遵守实验室有关规定,做好“四防”,即:防火、防爆炸、防盗、防破坏。
第三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必须加强所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向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主任报告,并在实验室主任和副主任领导下积极落实隐患整改措施。
第四条 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上班时检查所属实验室是否有异样,如有,及时向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主任报告,每天离开实验室前做好必要的安全检查,关好水、电、气与门窗,保管好贵重物品,清理整理好实验室房间。
第五条 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主任对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负全责,组织对各类实验室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登记。
第六条 安全检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发现有关情况应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主管领导和上报有关部门。检查情况和整改措施应有详细记录。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 检查实验室门窗、用水、火源、电源、气源、实验设备以及高压容器等。
2. 检查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保管及使用情况。
3. 检查安全通道、出口是否畅通,安全标识是否明确,药品标识是否清晰完好。
4. 实验室主任随时监督检查实验室人员的安全行为,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 配合保卫部门进行消防设施检查。
第七条 每学期结束,对安全设施及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实验室全体同志进行通报总结。
第八条 实验室值班值日
1、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上班期间,各实验室进行轮流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2、星期六与星期天如有课程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实验室,由当日教师值班并做好值班记录。
3、在值班期间,如遇实验室安全事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值班人必须及时向实验室负责人汇报。
4、各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值日负责人,对每位实验室人员进行排班,做好实验室卫生工作,保持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的整洁。严禁随意丢弃任何废弃物,以及随意在桌面、家具、设备、墙面等处涂写乱画等。
5、实验结束后,实验人员清理过工作台面,并经实验室负责人检查确认后,方可离开。
6、各实验室负责人应经常进行卫生检查,督促卫生工作的落实。
单 位:(公章) 自查时间:
实验室名称: 实验室责任人:
序号 | 检查 项目 | 要 求 | 自 评 | 问题记录 | |
是 √ | 否 ⅹ | ||||
1 | 制度管理 | ⑴安全制度健全,有成文上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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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安全责任人落实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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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定期进行安全、卫生检查,有检查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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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有安全隐患整改制度,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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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等安全管理 | ⑴实验室有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等基本设施和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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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消防器材按标准配置,存放合适,使用方便,安全通道畅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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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对易燃、易爆品专门存储,并有专人保管,操作使用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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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实验室及走廊没有堆放易燃、易爆杂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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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实验室内不得乱扔烟头,不得使用明火接触易燃物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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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易燃与助燃气瓶分开放置,离明火10米以外,容器阀门紧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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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易燃品存放处无吸烟现象,有禁止吸烟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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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高压、高温设备有安全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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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门、窗、玻璃、锁、搭扣完整无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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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实验室钥匙由专人管理,不得擅自外借他人使用,实验室内不得留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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⑾休息及节假日需锁好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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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用电用水用气安全管理
| ⑴实验室用电、用水、用气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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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仪器设备的开关、旋钮完好无损,无安全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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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仪器设备无漏电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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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动力和照明电线无老化、破损及超负荷使用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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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学生用电、用水、用气等方面严格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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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实验室内电炉严禁生活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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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实验室房屋无危漏,水龙头、水管、水池无破损及溢水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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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离开实验室时,必须关闭水源、电源、气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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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仪器操作 安全 | ⑴有学生实验守则和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定并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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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特种仪器设备使用符合特殊功能和特殊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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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仪器设备无长时间、超高压使用,造成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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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有安全使用和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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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与专有设备逐台有使用操作规程,并贴于显眼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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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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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学生使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特种仪器设备需有具备使用资格的技术人员和教师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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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 4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由专人负责使用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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⑼贵重仪器設备有安全防护(防尘、除湿)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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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化学试剂安全管理 | ⑴有毒有害的化学试剂实行专人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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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有有毒有害化学试剂清单,有有毒有害化学试剂领用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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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剧毒化学品安全警示标识清晰、醒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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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化学试剂必须按规定分类摆放,有毒化学试剂不得与一般化学试剂混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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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危险化学品严格实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用、双人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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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剧毒化学品应使用专用铁皮柜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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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化学试剂使用符合规范,实验中有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监督和管理实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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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环境安全 管理 | ⑴通风、照明、控温度、控湿度等设施完好,能保证各项指标达到设计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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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电路、水、气管道完好,布局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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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无滴漏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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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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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有毒有害实验废液、废物要执行分类收集、定点储存、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的保存处理原则,无乱堆乱放现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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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废弃物处理及时,方法科学合理,符合环境安全规定,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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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涉及病菌、生物制品的管理有安全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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⑻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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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整洁状况 | ⑴实验室布局合理,家具、仪器设备、材料、工具摆放整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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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桌面、仪器无灰尘,地面无积土、无积水、无纸屑、无烟头等垃圾,墙面、门窗及管道、线路、开关板上无积灰及蜘蛛网等,室内清洁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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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台面、柜内药品摆放有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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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安全教育 | ⑴定期开展师生和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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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必须对新上岗人员和初次实验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做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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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对进入实验室做毕业设计的学生加强安全知识和安全措施的学习,安全政策的宣传,安全案例的警示,提高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和安全防范的主动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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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有安全宣传教育手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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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 安全 隐患 主要 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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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钢瓶检查
第一条 色标检查
气体钢瓶在使用前,要按照钢瓶外表油漆颜色、字样等正确识别气体种类,切勿误用以免造成事故。
据我国有关部门规定,各种钢瓶必须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漆色、标注气体名称和涂刷横条,其规格如下:
钢瓶名称 | 外表颜色 | 字样 | 字样颜色 | 横条颜色 |
氧气瓶 | 天蓝 | 氧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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氢气瓶 | 深绿 | 氢 | 红 | 红 |
氮气瓶 | 黑 | 氮 | 黄 | 棕 |
纯氩气瓶 | 灰 | 純氩 | 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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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氧化碳气瓶 | 黑 | 二氧化碳 | 黄 | 黄 |
氨气瓶 | 黄 | 氨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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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气瓶 | 草绿 | 氯 | 白 | 白 |
氟氯烷瓶 | 铝白 | 氟氯烷 | 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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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钢瓶因使用日久后色标脱落,应及时按以上规定进行漆色,标注气体名称和涂刷横条。
第二条 清洁度检查
严禁油脂等有机物沾污氧气钢瓶,因为油脂遇到逸出的氧气就可能燃烧,如已有油脂沾污,则应立即用四氯化碳洗净。氢气、氧气或可燃气体钢瓶严禁靠近明火。
第三条 存放检查
1、存放氢气钢瓶或其它可燃性气体钢瓶的房间应注意通风,以免漏出的氢气或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后遇到火种发生爆炸。室内的照明灯及电气通风装置均应防爆。
2、原则上有毒气体(如液氯等)钢瓶应单独存放,严防有毒气体逸出,注意室内通风。最好在存放有毒气体钢瓶的室内设置毒气鉴定装置。
3、若两种气体接触后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这二种气体的钢瓶不能存放在一起。如氧气瓶和乙炔瓶、氢气瓶和氧气瓶、氢气瓶和氯气瓶等。氧、液氯、压缩空气等助燃气体钢瓶严禁与易燃物品放置在一起。
4、气瓶存放点保证通风,无腐蚀。
第二章 使用注意事项
第四条 气体钢瓶存放或使用时要固定好,防止滚动或跌倒。为确保安全,最好在钢瓶外面装置橡胶防震圈。液化气体钢瓶使用时一定要直立放置,禁止倒置使用。
第五条 使用钢瓶时,应缓缓打开钢瓶上端之阀门,不能猛开阀门,也不能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要留下一些气体,以防止外界空气进人气体钢瓶。
第六条 开启高压气瓶时,操作者须站在气瓶出气口的侧面,气瓶应直立,然后缓缓旋开瓶阀。气体必须经减压阀减压,不得直接放气。
第七条 高压气瓶上选用的减压阀要专用,安装时螺扣要上紧。
第八条 开关高压气瓶瓶阀时,应用手或专门扳手,不得随便使用凿子、钳子等工具硬扳,以防损坏瓶阀。
第九条 氧气瓶及其专用工具严禁与油类接触,氧气瓶附近也不得有油类存在,操作者必须将手洗干净,绝对不能穿用沾有油脂或油污的工作服、手套及油手操作,以防万一氧气冲出后发生燃烧甚至爆炸。在氧气瓶检验场所严禁烟火,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质;开阀应缓慢,以防瓶内有高压氧冲出,产生静电火花;不能与其他可燃性气瓶同时存放或排放;
第十条 氧气瓶、可燃性气瓶(主要是乙炔和氢气)与明火距离应不小于10m;有困难时,应有可靠的隔热防护措施,但不得小于5m。
第十一条 高压气瓶应避免曝晒及强烈振动,远离火源。贮气瓶严防曝晒、严禁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气瓶内的压力是随温度增加而上升的,一旦造成瓶内的压力反常上升,就会发生危险。
第十二条 气瓶内气体不得全部用尽,剩余残压。即余压一般应为2kg•cm-2左右,至少不得低于0.5kg•cm-2。
第十三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严重腐蚀或其他严重损伤应提前进行检验。盛装剧毒或高毒介质的气瓶,在定期技术检验同时,还应进行气密性试验。
第十四条 氮气瓶排放余气时要打开门窗,注意空气流通,防止发生窒息事故,余气排放要缓慢进行。
第十五条 氩气瓶注意事项与氮气相同。但是,因为它的密度比空气大,易在低处浓缩,所以排放时要注意把门打开;
第十六条 乙炔瓶严禁放到!严禁与气体氧化性气体放一起!
第十七条 气瓶要直立使用、严禁倒立或卧倒使用,因为气瓶上面装的调压器是对液化石油气的气体起作用的,如果气瓶倒立或卧倒放,就会流出液体,液体变为气体呈250-300倍扩散与空气混合后,就会造成大面积的燃烧,甚至发生爆炸,所以是非常危险的。
第三章 相关强调其他注意事项
氧气瓶和乙炔瓶间距不少于5米,保证通风。
第十八条 使用乙炔气瓶时应做到
1、气瓶必须立放,并应使用托架,以防歪倒。
2、气瓶不准和氧气瓶放在一起。
3、气瓶与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m。
4、气瓶不准在露天日晒雨淋。
使用氧气瓶时要做到
1、瓶身、瓶嘴严禁接触油脂。
2、不准在露天日晒雨淋。
3、必须距明火10m以上。
4、不准和乙炔气瓶混放在一起。
5、不准用起重机吊运或人扛。
6、瓶内气体不准用尽,应存有一定的压力。
7、使用中需要立放时,必须设托架。
8、用完后,必须戴好瓶口安全帽。
9、搬运时要轻放,不准撞击相碰。
安装减压器前,应先打开气阀门,先清扫瓶觜后再装,装时须拧紧,开气阀时应站在侧面,头部闪开。
工作场所10m以内,禁放易燃易爆品。
高处作业时要使用安全带,下面周围10m应设防护标志,禁止作业和通行。
严禁焊接或切割带有压力的容器及完全密封的容器。
第四章 气体钢瓶常见使用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气体钢瓶是储存压缩气体的特制的耐压钢瓶。使用时,通过减压阀(气压表)有控制地放出气体。由于钢瓶的内压很大(有的高达15MPa),而且有些气体易燃或有毒,所以在使用钢瓶时要注意安全。
使用钢瓶的注意事项:
1、钢瓶应存放在阴凉、干燥、远离热源(如阳光、暖气、炉火)处。可燃性气体钢瓶必须与氧气钢瓶分开存放。
2、绝不可使油或其他易燃性有机物沾在气瓶上(特别是气门嘴和减压阀)。也不得用棉、麻等物堵漏,以防燃烧引起事故。
3、使用钢瓶中的气体时,要用减压阀(气压表)。各种气体的气压表不得混用,以防爆炸。
4、不可将钢瓶内的气体全部用完,一定要保留0.05MPa以上的残留压力(减压阀表压)。可燃性气体如C2H2应剩余0.2~0.3MPa。
5、为了避免各种气瓶混淆而用错气体,通常在气瓶外面涂以特定的颜色以便区别,并在瓶上写明瓶内气体的名称。
为了顺利地做好化学实验,保证实验成功,保护实验仪器设备,维护每个师生的安全,防止一切实验事故,特制订本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实验室内严禁烟火,也不能在实验室内点火取暖,严禁闲杂人员入内。
第二条 盛药品的容器上应贴上标签,注明名称、溶液浓度。
第三条 危险药品要专人、专类、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各种危险药品要根据其性能、特点分门别类贮存,并定期进行检查,以防意外事故发生。
第四条 不得私自将药品带出实验室。
第五条 未进实验室时,就应对本次实验进行预习,掌握操作过程及原理,弄清所有药品的性质。估计可能发生危险的实验,在操作时注意防范。
第六条 实验开始前,检查仪器是否完整无损,装置是否正确稳妥。实验进行时,应该经常注意仪器有无漏气、碎裂,反应进行是否正常等情况。
第七条 灯火加热时要注意安全。在酒精灯快烧尽、灯火还没熄灭时,千万不能注入燃料;酒精灯熄灭时,要用灯帽来罩,不要用口来吹,防止发生意外;不要用一个酒精灯来点燃,以免酒精溢出,引起燃烧。点燃的火柴用完后立即熄灭,不得乱扔。
第八条 使用氢气时,要严禁烟火,点燃氢气前必须检查氢气的纯度。使用易燃、易爆试剂一定要远离火源。
第九条 要注意安全用电,不要用湿手、湿物接触电源,实验结束后应及时切断电源。
第十条 加热或倾倒液体时,切勿俯视容器,以防液滴飞溅造成伤害。给试管加热时,切勿将管口对着自己或他人,以免药品喷出伤人。
第十一条 嗅闻气体时,应保持一定的距离,慢慢地用手把挥发出来的气体少量地煽向自己,不要俯向容器直接去嗅。
第十二条 有毒和有恶臭气体的实验,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第十三条 取用药品要选用药匙等专用器具,不能用手直接拿取。
第十四条 未经许可,绝对不允许任意混合各种化学药品,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第十五条 有危险的实验在操作时应使用防护眼镜、面罩、手套等防护设备。
第十六条 浓酸、浓碱具有强烈的腐蚀性,用时要特别小心切勿使其溅在衣服或皮肤上。废酸应倒入酸缸,但不要往酸缸里倾倒碱液,以免酸碱中和放出大量的热而发生危险。
第十七条 稀释浓酸(特别是浓硫酸),应把酸慢慢地注入水中,并不断搅拌。
第十八条 使用玻璃仪器时,要按操作规程,轻拿轻放,以免破损,造成伤害。
第十九条 使用打孔器或用小刀割胶塞、胶管等材料时,要谨慎操作,以防割伤。
第二十条 实验中所用药品不得随意散失、遗弃,对反应中产生有害气体的实验应按规定处理,以免污染环境,影响健康。实验剩余的药品既不能放回原瓶,也不能随意丢弃,更不能拿出实验室,要放回指定的容器内。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或把餐具带进实验室,更不能把实验器皿当作餐具。
第二十二条 实验结束,应整理好桌面,把手洗净再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完毕后,对实验室作一次系统的检查,随时关好门窗,防火、防盗、防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