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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器材损坏赔偿办法

2019-08-28     浏览次数: 262

  1. 为加强实验器材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制定本办法。

  2. 如发生损坏、遗失仪器设备等事故,当事人必须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并及时上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情况,由设备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报中心领导审核。

  3. 经技术人员、设备负责人和领导共同查证: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可以不赔偿,但要研究事故成因,防止再次发生。

  4.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失应追究有关人的责任。

      1. 在提运、保管、外借或使用过程中,玩忽职守,致使设备器材受震、受潮、腐蚀、生锈等损伤;

      2.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3.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设备器材;

      4. 未掌握操作技术、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设备器材;

      5.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造成损失;

      6. 由于使用、保管不善,造成损失。

  5. 发生设备器材损坏丢失事故而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者,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6. 损坏精密贵重和大型设备或造成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报学校职能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7. 损失赔偿费原则上按30%计算,一次性交纳,无故拖延不缴者,教职工可请校计财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未交清者,该生办理离校手续时中心将不为其签字盖章。

  8. 在计算经济赔偿时可考虑以下情况:

      1. 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 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 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仍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 损坏或遗失仪器设备一般可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

  9. 本制度从2013年2月20日开始执行。

     

绿色农药与农业生物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贵州大学精细化工研究开发中心

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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