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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卫生制度

2019-08-28     浏览次数: 230

  1.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能正确使用灭火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和处置,发生火灾要主动扑救,并及时报警(学校保卫处电话:88292110,公安消防:119)。

  2. 发现被盗或破坏,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中心教师,并及时报警(校派出所报警电话:88292110)。

  3. 实验人员应熟知所使用仪器设备的用电功率,大功率电器如箱式电阻炉、马弗炉、真空管式炉等仪器设备的使用,必须用标准的电源线、空气开关连接使用,并时刻检查,避免短路失火造成人员财产损失;违规使用造成损失者,按30%赔偿。

  4. 实验室内严禁吸烟,有机实验室严禁明火,违者禁止其进入实验室工作。

  5. 大体积溶剂必须张贴醒目标识并远离电源插座。

  6. 压力容器、电工、振动、噪音、高温、高压、辐射场所及有关设备,必须张贴醒目标识,必须按严格的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操作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 易燃、易爆、剧毒物品应定点存放并设置醒目标识;回收溶剂须张贴标签;

  8. 各实验室实行轮留值日制,建立值日表,值日表公开张贴。

  9. 值日人员责任:

  10. 打扫卫生,包括拖地、擦拭实验台、窗台、仪器设备等,做到地面、桌面、设备三清洁;

  11. 下班前检查所有电源是否已被切断,水龙头是否关闭,门窗是否确实锁牢。

  12. 值日人员有事假或公假不能按时值日的,必须明确委托他人代理值日,并以书面委托作为依据;

  13. 实验在抽检中卫生极其恶劣者,值日人员罚款20元;

  14. 实验室出现水灾者,直接责任人或值日人员罚款100元,水灾范围祸及其他实验室的,罚款200元。

  15. 实验室出现火灾者,直接责任人或值日人员罚款500元,停止实验接受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更大损失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6. 下班后未锁门窗者,直接责任人或值日人员罚款50元。

  17. 所有罚款每学期累积后作为优秀学生奖励。

  18. 本制度从2013年2月20日开始执行。


 

绿色农药与农业生物工程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贵州大学精细化工研究开发中心

2013.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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